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保險上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夏成浚 被上訴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德信 訴訟代理人 簡恒鵬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陳秀貞法官黃國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梁淑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