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7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71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陳志健

債務人 許玉霞周想 之繼承人

周妙芳周想之 繼承人

周詩玲 即周想之繼承人

周芬蘭 即周想之繼承人

周豐金 即周想之繼承人

陳雅文 即周想之再轉繼承人

周子羽 即周想之再轉繼承人

周依函 即周想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7,282元,及自民國100年11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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