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7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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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37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37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國丞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國丞與 林峻興 同為網路遊戲「天堂2」玩家,先前曾因上開網路遊戲發生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5年7月9日凌晨3時30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巷○○弄○號7樓之3住處,使用電腦連接網際網路,以「小胖胖」帳號登入上開網路遊戲後,在上開網路遊戲所有玩家等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世界頻道」聊天室留言板中,接續張貼「他媽生塊叉燒都比生他好」、「智障,腦子裝大便,吃大便長大」等文字辱罵林峻興,足以貶損林峻興以「海翼」、「里中靜流」、「大買賣」暱稱於「天堂2」網路遊戲中所建立專屬之人格、名譽及評價。嗣因林峻興於同日在桃園市○○區○○街○○○巷○○號「網戰帝國網咖」,使用電腦於上開聊天室留言板瀏覽始發覺上情。案經林峻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峻興告訴被告鄭國丞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鄭國丞於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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