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花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高鈞 湋被告 簡婌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花金簡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曹智恒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徐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