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 巫冠侖 被告 徐沛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