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18號原告 夏銳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