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57號原告 賴正雄 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 律師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鳳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8,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4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