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聲字第45號聲請人 劉昭志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業經聲請人即原告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與被告笙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嬌月林家銘 當庭達成和解後確定,此經本院調閱前揭案卷查核無訛,則聲請人遲至同年11月26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該事件之同年2月10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有卷附聲請書乙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顯已逾6個月之法定期間,是以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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