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8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對人 陳文種 關係人 奕暹 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文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文種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132年5月22日,清償日期、利息及違約金均依各個契約約定,以擔保其本人與奕暹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99年1月7日起至104年8月24日止簽立借據暨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或為連帶保證人,其約定期限、還本繳息方式、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記載於各該借據及契約書。詎相對人自各該繳期限屆至起仍未按期履行,迭經聲請人屢次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則視為已全部到期;又相對人迄今尚積欠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5年8月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5年8月3日送達於相對人及關係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一│├──────────────────────────────────────────────────────────────┤│土地部分:105年度司拍字第7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 田中 鎮│中賢││1305│建│00│04│34.00│全部│重測前:田中│││││││││││││段田中小段11│││││││││││││6-13地號│├──┼───┼────┼────┼────┼────────┼─┼──┼──┼──────┼─────────┼──────┤│002│彰化縣│田中鎮│中賢││1307│建│00│01│66.00│全部│重測前:田中│││││││││││││段田中小段11│││││││││││││6-32地號│├──┼───┼────┼────┼────┼────────┼─┼──┼──┼──────┼─────────┼──────┤│003│彰化縣│田中鎮│中賢││1308│建│00│05│59.00│全部│重測前:田中│││││││││││││段田中小段11│││││││││││││6-12地號│├──┼───┼────┼────┼────┼────────┼─┼──┼──┼──────┼─────────┼──────┤│004│彰化縣│田中鎮│中賢││1310│建│00│00│02.00│全部│重測前:田中│││││││││││││段田中小段11│││││││││││││6-31地號│├──┼───┼────┼────┼────┼────────┼─┼──┼──┼──────┼─────────┼──────┤│005│彰化縣│田中鎮│中賢││1311││00│00│13.00│全部│重測前:田中│││││││││││││段田中小段11│││││││││││││3-3地號│├──┴───┴────┴────┴────┴────────┴─┴──┴──┴──────┴─────────┴──────┤│建物部分:│││├──┬───┬───────┬───────┬───────┬─────────────────┬────┬────────┤│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904│彰化縣田中鎮員│彰化縣田中鎮中│四層鋼筋混凝土│1層:91.92;2層:177.9│陽台:51.0│全部│││││集路2段523號│賢段1308地號│造,住家用│3;3層:177.93;4層:1│8;屋頂突│││││││││39.02;騎樓:87.71;合│出物:15.9│││││││││計:674.51│9│││└──┴───┴───────┴───────┴───────┴───────────┴─────┴────┴────────┘┌─────────────────────────────────────────┐│附表二:借款明細表│├──┬──────┬────────┬────┬───────┬─────────┤│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債務人│││(新台幣)││(年息%)│及利率(註)││├──┼──────┼────────┼────┼───────┼─────────┤│1│944,215元│自民國105年4月7│2.2│自民國105年5月│借款人陳文種││││日起至清償日止││8日起至清償日│││││││止││├──┼──────┼────────┼────┼───────┼─────────┤│2│1,727,483元│自民國105年3月24│3.85│自民國105年4月│借款人陳文種││││日起至清償日止││25日起至清償日│連帶保證人 董麗伶 ││││││止││├──┼──────┼────────┼────┼───────┼─────────┤│3│39,768,346元│自民國105年3月27│2.2│自民國105年4月│借款人陳文種││││日起至清償日止││28日起至清償日│一般保證人董麗伶││││││止││├──┼──────┼────────┼────┼───────┼─────────┤│4│186,366元│自民國105年4月4│5.17│自民國105年5月│借款人奕暹水電材料││││日起至清償日止││5日起至清償日│有限公司││││││止│連帶保證人陳文種、│││││││董麗伶│├──┼──────┼────────┼────┼───────┼─────────┤│5│434,844元│自民國105年4月4│5.17│自民國105年5月│借款人奕暹水電材料││││日起至清償日止││5日起至清償日│有限公司││││││止│連帶保證人陳文種、│││││││董麗伶│├──┼──────┼────────┼────┼───────┼─────────┤│6│733,970元│自民國105年4月1│3.85│自民國105年5月│借款人奕暹水電材料││││日起止清償日止││2日起至清償日│有限公司││││││止│連帶保證人陳文種、│││││││董麗伶│├──┴──────┴────────┴────┴───────┴─────────┤│註: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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