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93號原告升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被告凱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被告丙○○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葉榮堂 律師複代理人 林鍾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之前具狀說明,訴外人荃富工程行於系爭合約之地位為何?為何原告未對訴外人荃富工程行表示解除契約?為何原告之損害須全部由被告凱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被告應於收到原告書狀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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