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66號聲請人李○能相對人李○玲
李○城李○德李○彤
陳○成李○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職業為計程車司機,名下無財產,民國109年度所得僅為新臺幣(下同)5,280元。另聲請人於110年新冠肺炎疫情進入三級警戒以前每月收入約2萬元,自疫情進入三級警戒後起迄今每月收入遽降為約9,000元。
然而車行每月仍要收取靠行服務費2,000元,車輛保養維修費用每月約需3,188元。又聲請人因工作所需,手機月租費較高,每月需繳約1,513元,另須繳納臺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會費每月220元及110年度起健保費每月744元,每月收入扣除上述種種開銷後剩餘1,355元(9,000元-2,000元-3,188元-1,513元-220元-744元=1,355元),再用於基本食宿等花費,實入不敷出。另聲請人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精神疾病等慢性疾病,此外也時常因為胃疾等毛病就診,健康狀況不佳,就診之醫療支出對於本就不佳的經濟狀況更是雪上加霜,且名下亦無資產可供生活所需,確有不能維持生活之事實,有受相對人扶養之必要,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相對人李○玲、李○城、李○德、李○彤、陳○成、李○怡之答辯略以:自相對人6人從小到大,聲請人都沒有扶養過相對人6人,相對人6人都是媽媽撫養長大的,故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憑,顯然聲請人108年所得及財產僅1萬3,960元,則聲請人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固無疑義。惟聲請人自承其從未對相對人6人盡過扶養之責。本院審酌聲請人無正當理由對相對人6人未盡到照顧及扶養義務,情節重大,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114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對人6人按月給付其扶養費,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聲請,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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