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370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嘉琪劉秋雪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為支付命令應記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及第51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嘉琪即劉秋雪發給支付命令,然依債權人所提劉嘉琪之戶籍謄本及劉秋雪之身分證所載,劉嘉琪與劉秋雪似非同一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裁定命其查報確認本件債務人,該裁定已於105年9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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