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72,24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68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