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42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違反藥事法及肅清煙毒條例二罪,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及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所處有期徒刑 陸年 (未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2、3所示犯罪日期,犯違反藥事法、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3罪,經本院於如附表編號1、2、3所示日期,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部分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均已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所處有期徒刑6年(未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