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乙○○被告屏東縣恆春鎮公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壹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