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741號原告家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品義 被告睿麒電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安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3738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亦未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以113年度補字第46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5月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展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