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20號原告 陳淑花 被告 黃金水
黃佳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6,92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63.59㎡×公告土地現值30,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4=1,226,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