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交易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2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顯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805號),本院受理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林顯祐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受理後,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姚怡菁法官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