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2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3、4、5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之罪及3、4、5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以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後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後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吳啟民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年4月27日│95年4月27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板橋地檢9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192號│偵字第14192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簡字第4825號│95年度簡字第48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年11月24日│95年11月24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96年5月15日│96年5月15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2第2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15日││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板橋地檢96年度│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第5033號│執字第5033號│└──────────┴────────────┴────────────┘┌────────────┬────────────┬───────────┐│3│4│5│├────────────┼────────────┼───────────┤│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95年10月31日│95年10月31日│95年10月31日│││││├────────────┼────────────┼───────────┤│板橋地檢95年度│板橋地檢95年度│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第25502號│偵字第25502號│偵字第2550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603號│96年度上易字第603號│96年度上易字第603號│├────────────┼────────────┼───────────┤│96年4月24日│96年4月24日│96年4月2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3月15日│││││├────────────┼────────────┼───────────┤│板橋地檢96年度│板橋地檢96年度│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第5362號│執字第5362號│執字第53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