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1號聲請人即被告 顏仁章 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 律師
彭大勇 律師 謝昌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營偵字第157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仁章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顏仁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被告業已坦承犯行,本院亦以審理終結,雖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惟命其具保,應可達確保嗣後刑事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當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准予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莊玉熙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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