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80號原告 陳榮傳 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維邦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律師
楊智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