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美如選任辯護人林慶皇律師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論罪科刑欄㈠⑵之「應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判決意旨參照)。」更正為「新法對被告並非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舊法規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參照)」。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113年9月24日所為之113年度金訴字第110號判決之論罪科刑欄㈠⑵之「應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判決意旨參照)。」此段,與本件刑事判決其餘所載部分均不一致,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開規定,就此部分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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