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專訴字第1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07號原告兆勝碳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叔誼 送達代收人 蔡順鑫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 蘇建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建輝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7年3月13日以「自行車碳纖維龍頭」,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後發給新型第M343634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認為確有上開事由存在,於98年10月14日以(98)05048字第09820652630號專利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對於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有損害,參酌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