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163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耀宏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本票所載是以新臺幣請求與聲請狀以美金請求不符)。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