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 謝金花
陳顗任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振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錦竹 、 陳文巳 、 蔡月娥 及 邱敏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118,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85
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