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養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養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養聲字第6號聲請人涂 蕭照子 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
郭鐙之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涂蕭照子(原名 廖照子 )出生於民國(下同)33年12月28日(現戶籍謄本之生日30年11月13日為出養後申報戶籍時之誤繕),本生父母為 廖火根廖林好 ,約於民國34年間出養給 蕭椅藤蕭珠治 ,廖照子因而改姓蕭。依民國34年時之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扶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聲請人自幼接受收養人蕭椅藤、蕭珠治之扶養,收養自屬有效。現因養父母蕭椅藤、蕭珠治均已過世,聲請人欲終止收養關係,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蕭椅藤、蕭珠治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聲請人涂蕭照子之出生日期為30年11月30日,本生父母則分別為蕭椅藤、蕭珠治;廖照子之出生日期則為33年12月28日,本生父母分別為廖火根、廖林好,是聲請人涂蕭照子與廖照子之人別是否具同一性,即非無疑。又本院依職權函詢戶政機關涂蕭照子與蕭椅藤、蕭珠治間是否有收養紀錄,經基隆市仁愛區戶政事務所以104年2月12日基仁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回覆,經查無涂蕭照子之收養紀錄,並有附件蕭椅藤之日據時期戶籍資料及除戶戶籍資料可參。且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足認其與蕭椅藤、蕭珠治間有收養關係存在之證明,從而,聲請人向本院為許可終止收養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