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1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6號原告 陳明澤 訴訟代理人 嚴國杰 專利代理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安帆士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正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安帆士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3年10月22日以「具有活性碳之布層結構及其製法」申請第000000000號發明專利,經被告審查後,於96年5月7日發給發明第I282382號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專利確有違反上開規定之事由,而於10
0年6月20日以(100)智專三(三)05055字第10020524
9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開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