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98號原告 吳家豪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慶 律師被告 謝耀東
謝進輝 郭默如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律師
高鵬飛 劉子豪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
林欣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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