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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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孟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孟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孟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孟謙(一)前因藥事法、販賣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11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年8月、3月,其中藥事法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年8月部分,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撤銷原判決,改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年8月確定,其餘罪刑經駁回上訴確定;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13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4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二)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50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27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受刑人乃於105年6月28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一)至(二)所示之刑,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
9年10月2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90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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