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郁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郁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郁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盧郁文(一)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2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二)次因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42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年7月(共6罪),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共6罪)部分,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925號撤銷原判決,改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各罪迭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416號駁回上訴確定;(三)又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27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四)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39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月確定,受刑人自102年11月12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而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660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