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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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40號聲請人 陳添壽 即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
之董事長代理人 白佳勤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捐助章程第貳條、第玖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以農漁字第107072706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7年10月2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34冊、第9頁第3204號)。茲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於111年6月20日召開第2屆第3次董事與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訂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2條、第9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相對人於111年6月20日召開董事與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第2條、第9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且聲請人為相對人當時之董事長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第2屆第3次董事與監察人聯席會議會議紀錄及會議簽到表、修正前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捐助及組織章程修訂前後比照表等為證,上開事實應堪認定。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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