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8029號債權人 黃歆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欽 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因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中未
明確載明向債權人借款金額為何)。㈡確認利息自「111年3月3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11年3月11起算)。
㈢提出債務人 李修緣 即李欽揮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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