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8026號債權人舜發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忠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證據資料:通路行銷委託契約書、收款證明單、債務人結束營業聲明書、存證信函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