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小調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小調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小調字第910號聲請人即原告 蘇奕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語宸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記載具體當事人,使本院無法送達,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⑴補正被告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筱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