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小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小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8年度竹小字第353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告 張立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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