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吳俊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0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3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7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四)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4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罪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5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7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36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六)、
(七)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6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
108年2月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491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