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109號聲請人弘昌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5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5年度除字第21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竑廣世界股份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忠孝分│94年12月2日│39,900元│BK0000000││││司 簡玉玲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