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指定冊簿保存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76號聲請人甲○○
and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歐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清算人甲○○為歐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歐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清算業已完結,為此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其為歐碁企業公司之簿冊保存人等語。
三、經本院審閱96年度司字第310號、97年度司字第127號等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指定清算人甲○○為歐碁企業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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