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59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理人 鄧卉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明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戴明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供清晰可辨之債權證明文件(貴公司所提供之信用卡約定條款模糊難辨)。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