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2號原告張○○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已於10
3年3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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