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52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王映方 債務人 王世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映方於民國96年10月至97年03月間邀同債務人王世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2,17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映方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世智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家合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世智、王│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02174│映方│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世智、王│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2174│映方│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