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燦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文燦前犯竊盜罪等,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895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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