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玉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2489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玉菁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24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經以溶洗方式檢驗,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出具之鑑驗書在卷可稽,上開針筒與其內含之海洛因成分無從分離,應整體視為海洛因毒品,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