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48號聲請人 葉宗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良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是請說明係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日?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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