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簡聲字第1號聲請人 謝其燈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2年12月21日具狀就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53號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張珈禎法官陳景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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