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9號原告 李欣怡 被告 連嘉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42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洪振峰
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