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287號具保人 吳珮琪 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甲○○」均應分別更正為「被告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甲○○」部分,顯係本院所誤繕,惟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從而此等文字誤繕要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就本裁定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原記載「被告甲○○」均更正為「被告乙○○」,方屬允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方百正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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