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USAENSEESAKDA(沙達)義務辯護人陳彥均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HUSAENSEESAKDA(沙達)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PHUSAENSEESAKDA(沙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嫌疑重大,且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勾串之虞,如未予羈押,顯難確保本案之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且衡以被告所涉犯行之社會危害性,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111年2月25日裁定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對於延長羈押有何意見,被告及其辯護人均答以:沒有意見等語。本院審酌,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為法定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自承於國內並無親人或固定住居所、工作,人際關係羈絆薄弱,又被告否認起訴書所載犯行,復將犯行推諉於其友人,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勾串之虞,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羈押原因。考量前述情節,非予羈押不足以有效避免被告逃亡、勾串之行為,而仍有羈押之必要性。另審酌被告犯罪情節之嚴重程度,對之施以限制人身自由之羈押處分,尚與比例原則無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111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黃傳堯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