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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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86號原告 蘇麗絹 兼訴訟代理 王運平 人被告 王韶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57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全部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7,300元【計算式:(106㎡+1㎡)×公告土地現值34,000元/㎡+建物課稅總現值369,30
0元=4,007,300元),至於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9,800元外,尚應補繳3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