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秘密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呂志麒 被告 江育彰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109年度簡字第281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呂志麒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珮禎
法官黃媚鵑
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書珉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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